1 總則
1.1 編制目的
為建立健全我公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機制,明確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的職責和程序,提高果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組織指揮、快速處置、協同配合能力,最大程度地控制事態擴大,避免或減少環境污染、人員傷亡、公司財產損失,切實保護環境安全,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,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,促進公司持續、健康、穩定發展,特制定本預案。
1.2 編制依據
1.2.1 相關法律法規
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(2007年11月1日施行);
⑵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(2015年1月1日施行);
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(全2018年10月26日施行);
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(2018年1月1日施行);
⑸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(2020年9月1日施行);
⑹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2013年12月7日施行);
⑺《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》(2015年3月1日施行);
⑻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》(2011年5月1日施行);
⑼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》(2015年6月5日施行);
⑽《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》(2019年3月26日施行);
⑾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(2019年3月26日施行);
⑿《寧夏回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》(2020年1月4日施行);
⒀《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條例》(2018年11月29日施行)。
1.2.2 政策性文件
⑴《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》(國發[2011]35號,2011年10月17日);
⑵《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》(國發[2015]17號,2015年4月2日);
⑶《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》(國發[2016]31號,2016年5月28日);
⑷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》(國辦函[2014]119號,2014年12月29日);
⑸《關于印發<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環發〔2010〕113號,2010年9月28日);
⑹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》(環發[2012]77號,2012年7月3日);
⑺《關于印發<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>的通知》(環發[2013]85號,2013年8月2日);
⑻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》(環辦[2014]118號,2014 年12月31日);
⑼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環發[2015]4號,2015年1月8日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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